一、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人社部有關工作部署,我們制定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5〕49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文件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完善相關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5〕48號)。
三、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規范管理,切實管好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錢”,確保資金安全。
四、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賬戶設置及管理、資金收支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五個部分,共十九條,聚焦于“專款專用、規范程序、科學管理”的目標,主要明確了五個方面的政策問題。
(一)關于征地社保資金管理原則及明確部門職責。一是明確征地社保資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規范管理”原則。二是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關于過渡戶的設置及管理。一是明確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過渡戶的依據為粵府辦〔2021〕22號的規定,一個縣(市、區)只能開設一個賬戶。二是明確過渡戶賬戶的主要用途,不得發生非用途范圍的收支。三是規定賬戶開設應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與過渡戶開戶銀行簽訂過渡戶賬戶服務管理合同。四是明確過渡戶賬戶備案制度。五是明確過渡戶應按規定計算利息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分配到人。
(三)關于資金收支管理。一是明確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按征地項目(批次)足額預存征地社保費入過渡戶。強調征地社保費不得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的過渡戶以外的賬戶。二是明確過渡戶征地社保資金支出的四個范圍,不得用于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用途。三是明確過渡戶的會計核算的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按征地項目(批次)逐筆記賬。四是明確建立和規范審批流程,資金支出申請實行三級審批管理,涉及用地報批變化的支出需向上級備案。五是加強征地社保工作信息化建設,做到資金賬與業務賬一致,推進征地社保資金從預存到分配的全鏈條監管。六是建立資金定期對賬和沉淀資金定期清理制度,確保賬實相符,避免資金長期沉淀風險。
(四)關于監督檢查。一是明確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適時對過渡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發現挪用等違規行為的報告制度,強化追回全部損失資金。二是明確對挪用征地社保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和責任追究。
(五)關于文件實施及銜接問題。一是明確《辦法》自2026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二是明確過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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